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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房產問題】不動產拍賣中,債權人可否承受? |
| 房東:黃凱琳 發表時間:2013-04-22 |
【房地產法律問題】不動產拍賣中,債權人可否承受? 【問題】 一間不動產二拍底標400萬,有抵押權銀行300萬,債權人甲320萬,債權人乙60萬,拍賣中或無人得標,債權人甲可否要求承受,又承受後,是否只須補足(400-320) = 80萬,即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?這時抵押權是否就會除去(註一)?
按「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,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,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,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,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。其無人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者,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。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,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;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。」「再行拍賣期日,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,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者,準用前條之規定;如再行拍賣,其酌減數額,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。」「債權人有二人以上願承受者,以抽籤定之。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,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,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,發給權利移轉證書;逾期不繳者,再行拍賣。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,不在此限。第六十八條之二之規定,於前項再行拍賣準用之。」分別為強制執行法第91條、第92條、第94條定有明文,是再行拍賣期日,「無人應買」或「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,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」者,而「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」「聲明願承受」者,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,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,並發給? v利移轉證書(註二);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,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,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,發給權利移轉證書;逾期不繳者,則再行拍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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